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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制度的碎片化规定和各国对规定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在提单实践中的混乱,其中最为突显的便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问题。虽然国际社会在实践中基本确立了承运人凭单交货的货运规则,但提单流通速度与船速的不协调,承运人无单交货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本是违反国际海运规则的实践却又在实践中一次次予以使用,如此的矛盾体构成了各国在对承运人交付义务作出规定时所要克服的最大法律难题。意在解决国际海运实践难题的《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海运实践方面的最新公约已然出台,尽管公约本身依然存在不少缺陷,甚至其目的能否得到实现着实引人生疑,但公约针对无单放货问题所独创的解决方案可谓是对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输入了新鲜血液。《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搭造了无单放货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完善我国无单放货制度框架为宗旨,文章将对《鹿特丹规则》中对无单放货作出的规定为角度,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作出评述,并通过将《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法律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比较的做法,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思路与意见。即:在今后如若需要对《海商法》进行修改,在对我国当今所处航运及贸易地位等因素予以综合性思考的前提下,可以对《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具体规定所体现下的先进理念予以选择性接受,以逐步完善本国的无单放货法律体系为根本,并且也可以通过这次机会,及时利用《鹿特丹规则》对自身法律的规定予以查漏补缺,在今后的国际海运实践中有效的趋利避害。同时,在对我国立法予以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应在今后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注重对法律理念及相关制度的完整接纳,而非注重规则的单独订立,如此来促进本身法律框架与具体细则的完善与细化;另外,为根本解决无单放货问题,顺应国际社会就无单放货问题解决的趋势和导向,中国可以考虑在法律实践中尽早确立电子单证的立法及实践,对电子单证加以有效利用,让电子单证在国内的顺利、有序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各方在凭单放货制度下享有权利的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