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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词最早由德国学者提出,经过数十年的争论与研究,已逐渐为各国学者接受。虽然各国立法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鲜有立法,但是其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经济流转、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却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所承认并加以运用。因此,加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研究,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债务纠纷,是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的。近年来,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类型的债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断产生,并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缘起于德国判例法学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虽然被多数国家在实践中予以了认可,但是基本上都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法律目前关于这一制度也无规定,理论界的研究也没有显著的成果。正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上的规定和理论上的指导,所以导致实践中对此类债务纠纷的处理大都参照了连带债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造成了一些审判的错误。本文从现实出发,探讨了我国建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未来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分析和探讨。本文除引言外,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构造,主要从理论渊源及内涵、构成要件、类型划分这几个方面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就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相关概念,诸如连带债务等进行了比较辨析,通过比较指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互不相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内容的给付,每一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并因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得全部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第三部分的内容介绍探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主要从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这两个角度着手;第四部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从实践出发,阐述了我国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现状,并对这一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