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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我国被普遍看作是一种纯粹的义务,纳税人只有履行义务的权利。富兰克林有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这说明纳税人的义务在公民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只有公民依法纳税后,国家才能将税收所得作为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本来服务于公民,公民才能更好的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这样的理论之所以深入人心,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税务机关一直偏重强调税收的必要性,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享有;另一方面是因为税收受国家政治权利保护,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淡化了纳税人的权力,不自觉地放大了自己的行政权力,导致征税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再加上我国相关税收法律缺少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有效制度,久而久之,纳税人的权利逐渐被忽视。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不仅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税收原则,同时违背了现代税法的精神。用长远的眼光来看,长期使纳税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仅阻碍了国家公共性服务的发展,也阻碍现代税法的发展,甚至会出现倒退的现象。近几年,在有关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中,诚实纳税推定权引人们广泛关注。诚实纳税推定权这项权利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非常的类似,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权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来保障行为人的基本权利,而诚实纳税推定权则是税法通过限制国家的行政权利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首先在法治较为发达、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家被提出和实践,而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这项权利仍处于空白。本文从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权的基本概念入手,运用法理学等理论对其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成熟理论及立法实践经验进行比较分析,把先进的成果借鉴到我国诚实纳税推定权的立法上。通过重点分析纳税诚实推定权缺失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及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关于此权利的立法构想,建立完整的一套从宪法到税收基本法、从实体权利到程序权利的权利保障体系。纳税诚实推定权的建立一方面对我国的税收法治的进步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