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水权的行使——公私权分析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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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双重属性和生活、经济和生态等多元价值。面对水资源严重污染和日益减少的严峻形势,法学家提出了“水权”的概念,并围绕着“水权”概念进行相关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在这些水权法律制度中,与水权行使相关的制度显得愈发重要,因其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目标。水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构建如何围绕这一目标更好地进行?水权的性质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原点。水权兼具公权和私权性,但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水权的行使同时接受着公权和私权上的规范,前者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水权的管理,后者主要表现为水权人基于水权是一种财产权的意思自治,且这两种规范形式密切联系、良性互动,表现为公权对私权的规制和私权对公权的介入。前者又进一步表现为干预、管理和限制,而后者则表现为水权民事主体地位的塑造和水权财产权内容的拓展。基于以上水权理论的认识,文章进而进入到对水权行使的制度分析和规范分析中。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与水权行使有关的“自由占用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水权优先权制度”,并结合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水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初步结论,认为水权的行使不可公私偏废,而应当围绕着水权的私权本质和公权属性,划定公私权各自调整的范围,并在这两种范围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实现水权的良好运行。接下来,文章选取了灌溉水权和地下水权这两种水权类型进行实证分析。文章主要通过灌溉水权转让的制度变迁和地下水权规范现状的分析,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揭示出这样一种现象:在水权行使的实践和规范中,水权同时呈现出两种变化——私权性的增长和公权性的加强。   最后,文章尝试为水权行使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构建提出完善建议,认为一方面应当坚持涉及水资源公共性和外部性的领域内国家的最高权威,对涉及不特定第三人和公共利益的水权合同作出立法上的限制,引入环境条款,赋予第三人独立的利益请求权;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水权作为一种私人物品的私权属性,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张扬水权的私权本质,挖掘水权的财产属性,丰富水权的财产内涵,同时围绕着这一理论认识进行制度构建,积极培育水权民事主体,即建立水资源公司并由其代替地方政府来行使水资源经营职能,建立农村用水户协会,并强化其作为基层农民水权共有代理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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