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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贸易迅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采用“反倾销”,这一看似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促进本国贸易发展(Prusa和Skeath,2002)。反倾销调查过去常常在发达国家之间展开,近几十年,发展中国家也逐渐成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或者发起者(Prusa,2001)。倾销是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Grimwade,200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WTO)第六条指出,当一个国家的生产商被证实遭受倾销带来的实质损害或者威胁时,允许采用反倾销这一措施对国内产业加以保护。自1995年WTO成立到2006年,总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044起,其中1941起被确认为反倾销,占63.8%。反倾销调查的频繁使用,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假借反倾销之名实则进行贸易保护。了解倾销的含义对我们分析反倾销发生的原因至关重要,正如前文所说,但凡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格便视为倾销。而对“正常价格”通常定义为出口价格与第三方“相似产品”价格的比较,或者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利润。倾销旨在排除竞争者从而扩大市场份额,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对于出口公司倾销商品的原因,可以简单解释为另一种形式的价格歧视(Viner,1923)倾销可被视为个体出口公司运用垄断势力侵占市场的结果,其原因是不同市场对同种商品有着不同的弹性;另一个原因可以概括为掠夺性定价,出口商将产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直到竞争者被迫退出该市场,出口商提价以获取垄断利润(Thomas,1992)。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也促进了反倾销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当代反倾销立法,可以追溯到1904年加拿大所订立的反倾销立法,即1897年关税法的增修条款。随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分别于1905年和1906年跟进立法,日本亦在1910年完成立法。1948年二战后国际社会开始构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体系第一次承认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存在地位。而后的甘尼迪回合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以及乌拉圭回合谈判,使反倾销立法不断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反倾销措施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学者对双边贸易中反倾销调查进行研究,James (2000)认为反倾销调查是新的贸易保护措施;Zanardi (2004)则视反倾销调查为最有力的非关税壁垒;Prusa (2005)指出,在过去的30年里,反倾销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构建的自由与公平贸易体系下最大的障碍。而对于反倾销调查发起的原因,也是众说纷纭,但是归纳起来,总体可以分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体系因素。多数学者,如Feinberg和Reynolds (2005), Deardorff和Stern (2005),认为国内生产总值(GDP)、进口比重、双边汇率的变动是引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经济因素。Knetter和Prusa (2003)对四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美国)1980-1998的反倾销数据回归分析,发现进口国较低的GDP增长率更容易引起反倾销调查;Feinberg (1989)通过T检验发现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增长伴随着国内GDP的减少和美元的贬值;而Blonigen (2005)则发现进口比重的增加将导致反倾销调查的增加。经济因素之外,许多学者也对政治因素和体系因素作了分析。Aggarwal (2004)通过对9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分析发现,先前的反倾销调查政治色彩更加浓重,换句话讲,自WTO成立以来,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是为了建立其运用反倾销的能力;Hansen和Prusa (1997)则发现某些行业会对反倾销调查委员会施压以影响其裁决的结果。除此之外,许多学者也把“报复”因素考虑在内,Skeath (2002)认为反倾销调查新的使用者怀有更加浓重的报复心理;Feinberg和Olsen (2004)和Aggarwal (2004)分别通过P检验和面板数据同时发现“报复”对发起反倾销有很大的影响;而Zanardi (2004)更是发现,中国新的反倾销法案为其发起报复性反倾销调查保驾护航。在对反倾销调查原因的分析方法上,Rene (2005)对美国和欧盟采用不同的方法,却发现了相似的结果;Knetter和Prusa (2002)则通过负二项检验发现GDP增长率和汇率这两个变量对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极其显著;Larry D. Qiu (2008)运用极大似然估计,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比较,发现GDP、汇率和进口比重均对反倾销调查有很大的影响;Mah (2000)指出贸易状况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本文将选取美国,以及6个(日本、韩国、德国、巴西、加拿大、印度)遭受其反倾销调查较严重的国家为研究对象,在对国内生产总值、双边汇率、贸易状况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引入进口国就业率,进口国在出口国的投资状况,以及进口国的工业表现等变量,同时运用最小二乘估计(OLS)和泊松回归,更细致地分析了引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以及中国遭遇反倾销现状。文章从4个假设入手,对经济因素对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做了分析:假设1:进口国经济越萧条,出口商越容易遭受来自进口国企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国内经济低迷,生产水平低下,失业率增加,而来自国外的出口商分享市场份额,对进口国的产业施压,以至其不得不诉诸反倾销等手段寻求自保;假设2:双边汇率如何影响反倾销调查并不明确。汇率从两个方向影响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一方面,当出口国货币贬值,出口商品的价格不变,则经过汇率调整后的出口产品国内价格低于出口国价格,从而降低了“低于正常价值销售”裁定的可能性,反之,则提高;另一方面,如果出口国货币对某进口国货币的汇率贬值,则出口至该进口国产品的数量将上升,使得进口国内部相关产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从而更容易被认为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因为提高倾销裁定的可能性;假设3:从某国家进口货物的数量增加,将提高对该国家的出口商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不难理解,当从某国的进口货物增加,势必会影响进口国厂商的利益,从而提高进口国厂商反倾销指控的概率;假设4:对某国大量的出口和直接投资将降低对其出口商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在贸易冲突中,出口集团容易受到战略性反倾销的威胁(Blonigen和Brown,2003),而投资集团由于资本很难短时间从投资东道国转移,很容易沦为“国际关系人质”(Venon,1994),因此,出口商和跨国公司会努力寻求一个积极、稳定的中美贸易关系,因此,来自出口商和跨国公司对反倾销结果的影响不应忽视。文章选取变量,进口国真实GDP增长率(RGGDP(?)t)、出口国真实GDP增长率(RGDP(?)t)、进口国失业率(UNR(?))、进口国工业增加值(INDVA(?))双边汇率(EXR(?))、从某出口国的进口额(IMPORT(?))、进口国总进口额(TIMPORT(?))、从某出口国的进口比重(RIMPORT(?))、对某出口国的直接投资(FDI(?))、进口国直接投资总额(TFDI(?));同时运用OLS和泊松检验对数据进行检测,在参考Aggarwal (2004)的基础上,建立如下数理关系:从实证结果中(见表格2)我们发现,首先,泊松检验反映出真实GDP增长率对反倾销调查发起产生负效应(10%显著水平),即较低的GDP增长率更容易导致反倾销调查,而OLS的结果,虽然同样显著(5%显著水平),却是从正面影响反倾销发起的概率,不同于我们的预测,文中并没有发现工业增加值与反倾销调查之间的关系,而OLS和泊松检验同时得到了出口国GDP对反倾销调查的负影响;其次,如前文所描述的,汇率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反倾销调查,但是文中的实证结果显示,来自汇率的第二个效应更加强烈,即进口国的货币贬值将增加反倾销调查的概率;最后,文中并没有发现进口额与反倾销调查之间的关系。引入时间和国家虚拟变量回归结果显示,与实际情况向相似,日本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严重的国家,德国和印度紧随其后;2001年前后,反倾销调查使用的频率最高。我们将采用泊松回归分析中美反倾销状况,在分析经济变量的基础上,又引入了新的变量,贸易平衡(BALANCE(?))、中美关系(RELATION(?))、虚拟变量—制度变迁,即WTO成立与否(WTOt)和中国是否加入WTO(CHINA(?))用于分析政治因素,并做了如下假设:假设5:中美之间持续的贸易不平衡将增加反倾销调查的概率;假设6:中美之间的政治关系将影响反倾销调查的裁定结果,中美关系稳定时期,美国将减少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反之则增加;假设7:WTO成立将提高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使用,中国加入WTO将提高美国对华贸易反倾销的使用。从中美反倾销的回归结果中,我们发现,人民币美元汇率对反倾销发起的概率有很大的影响,同样中美贸易均衡状况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反倾销调查发起的可能性;政治因素方面,与我们假设一致,中美政治关系以10%的显著水平影响反倾销调查发起的概率,而中国加入WTO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反倾销调查的使用频率。文章最后从实际出发,介绍了中国发起反倾销和遭遇反倾销现状,并分析了中国频繁地遭受来自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即,出口商低价竞销;中国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的消极回避;贸易顺差;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在政策建议方面,文章从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三方角度入手,分别作了针对性的分析。反倾销发起的原因众说纷纭,在具体情况中,必须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体系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合理的规避和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