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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外专家学者有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研究来看,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成立和行使要件众说纷纭,并没有统一的看法。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后的法律救济手段、诉讼程序以及赔偿数额和标准的确定,法律规定也并不完善,致使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时标准不统一。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争议,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对房屋承租人这一特殊主体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成立和行使要件、权利救济制度等进行研究,希望能为该制度的完善略尽心力。全文将分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界定了该权利的性质。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形成权说与附条件形成权说之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期待权说之争等。根据形成权的权利构成要件,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因为只要权利人对出租人的通知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并能够承担与第三人同样的交易条件,就能够与出租人达成买卖合同。此外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也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第二部分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成立、行使应该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来源于租赁合同,其成立必须满足主体适格和基础事实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关于权利行使条件、方式、期限的确定,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按份共有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第三部分讲述了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过程中与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借鉴有关学者的观点,阐述了同一租赁物上有数位承租人和租赁部分房屋的承租人等特殊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解决办法,明确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两个概念,并不存在冲突。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完善的建议。通过搜集法院审判中的具体案例,总结了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的判决。根据总结出的问题,提出应该在承认约定优先购买权、缩短出租人的通知期限以及简化诉讼程序等方面予以立法的规制和完善。对《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解释》)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进行评析,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建议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登记确定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承租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规定,比较和借鉴境外的理论成果,建议引入机会丧失理论进行确定,以最大程度弥补承租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