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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尤其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金融行业的新成员,村镇银行确实给其他银行抛弃的小额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缺少高阶的立法,村镇银行的地位模糊,权利义务难以明确,村镇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自治权和平等权时常受到侵犯。因此,如何使村镇银行能够将提供涉农贷款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如何在大力吸引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同时保持村镇银行的安全运营,如何使村镇银行在发起行面前保持独立性,如何最大限度地使村镇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等都是村镇银行及其银监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村镇银行法律地位的明确,村镇银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均促使对村镇银行的定义,对村镇银行准入制度、公司治理、贷款业务这三个关乎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方面的现状和对策给予全面研究。具体而言,在村镇银行准入制度上,可以取消主发起行的限制,在沿用商业银行通用的发起人标准上,规定村镇银行控股的公司必须先出资成立专司此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上,法律对村镇银行的标准可以略低于商业银行但应当严于公司法。在贷款业务上,则重点关注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两方面,可以设计允许村镇银行发展关系型借贷的法律以应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难问题,构造一个支农义务交易制度以促成整个银行业平等地负担涉农贷款义务,破解长期困扰村镇银行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支农相协调的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