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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1969,NEPA),首次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国家联邦政府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之后被其他国家采用。我国于1979年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要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且于2002年正式颁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析梳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这项制度,发现其调整的对象重在具体的“建设项目”自身是否存在“污染环境”问题,即是否“有污染”成为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标准。不仅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包括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没有被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的对象,“污染”排放或排放量很小的建设项目也被忽略了。对沿海滩涂开发利用,如对滩涂的隔离、分割、围垦等行为,由于其自身并不产生所谓的“污染”,而且也不一定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向的“建设项目”相吻合,因而,往往疏于环境影响评价。我们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认为在当下沿海滩涂开发十分高涨的背景,必须重新审视和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尤其是在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严格实施。结合沿海滩涂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的现状,我们认为,由于各种原因,沿海滩涂资源存在着权属不清、性质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人们对该项资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认识上存在着诸多误区。针对这样的开发利用活动,是否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怎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目前在认识和制度规范上也都很不到位。2012年、2013年两个暑期,我们对浙江省四个沿海滩涂开发利用比较典型的地区(宁波、舟山、台州、温州)进行了调研,通过问卷和实地访谈的形式,实地调查有关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发现环评制度存在着法律责任意识淡薄、私自降低环保审批权限级别、环评专家缺乏专职化、审批行为受不当“政绩观”影响、公众参与主体性地位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整体上呈现出一片乱象。通过对调研材料的分析、梳理,并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有关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针对沿海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如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从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者的责任承担、构建通畅的报告书编制管理运作过程和严格审批制度、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探索在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规范化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适宜对策,真正从决策的源头,实现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