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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该理论肇始于德国,现今在大陆法系国家内具有显著的影响,德国、日本为其代表。但在我国承继共犯理论相对来讲缺乏系统的研究,而实践中此类案件却时有发生,因此研究承继共犯理论同时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 承继共犯理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否承认承继共犯概念。虽然肯定其概念是学界的有力说,但理论界也存在若不承认后行为人须对先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担责的话,那么就应否定承继共犯这一概念的主张。鉴于承继共犯是共同犯罪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式,且其与普通的共同犯罪相比,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后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之大小不应成为否认承继共犯概念的依据,故应承认承继共犯概念。 其二,承继共犯中涉及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其成立的范围如何,即后行为人是否就整体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这与承继的行为性质有关。诸多学者对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全面承继说、全面否定说、中间说的争议。而中间说按照其立场侧重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否定的中间说、肯定的中间说两种类型。综合考察,肯定的中间说具有较大的优势,应予以支持。即一般情况下,后行为的性质与前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后行为人应就整体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但结合犯是例外,即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只参与了后一罪的,不成立承继共犯。 其三,承继共犯的责任承担是该理论中的又一重要问题。承继共犯如何及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涉及到对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会造成刑罚的不公,并由此产生了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但应当赞成否定说的立场,即后行为人只应对与自己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具体责任承担上,依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承继共同正犯、承继帮助犯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