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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三十年中,以转基因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转基因生物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令人担忧的。在此背景下,在国际社会的广泛努力之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应运而生,它于2000年1月正式通过,于2003年9月正式生效。议定书对于全面而系统的规制转基因生物安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综合各学科相关知识,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系统探讨转基因生物安全之法律管制问题,旨在为完善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制度上在支持。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概述。阐明了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的概念。介绍了转基因技术的产生和快速发展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梳理了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法的框架体系,对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的WTO协议的规定做了总括式的介绍,为后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议定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阐述了议定书的缔结背景和总体适用范围问题,并具体介绍了议定书中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以及风险预防原则这三项比较关键的原则和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议定书与WTO相关法律文件的关系,论述了议定书与WTO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冲突的表现,并试图找出调和冲突的方法。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之管制现状及其不足。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在立法原则、法律制度、程序管理、社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对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提出几点建议,包括应提高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位阶,我国立法应遵循风险预防、国际合作原则,并提出了我国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应建立的几个基本制度:强制标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