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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已经成为国家和农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然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以及成员资格标准不仅没有统一的规定,立法、司法现状中的处理方式也是各地不一。本文主要围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内容等一般性问题以及立法、司法制度的完善展开。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进行阐述。我国现在涉农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与保护问题是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鉴于此,合理鉴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概念,确定成员认定资格,采取有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措施十分有必要性,这也是建设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和农村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第二部分总结概括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特征与性质以及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并阐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发展经过。它作为农民基于自身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事务进行管理与经营,并对本集体利益进行分配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作为我国的一种特色民事权利,在土地制度改革的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同时也受到社会变迁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但是,我国无论学理上还是立法上对其概念、性质及其与其他概念的区分都是很不完善的,这也是我国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一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从理论方面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理论根源与规范价值。理论基础在于集体所有权与社员权理论,其与集体所有权制度的高度紧密性为其制度完善奠定了基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不仅对集体所有权形成制约,利于农民权利的实现,同时也会促进其保护机制的形成。第四部分从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司法现状说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就立法而言,虽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对成员权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标准未做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使得各地处理的方式、方法不一。另外,国家统一立法也没有明确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得司法救济渠道不完善。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受案范围模糊,立案难;另一方面,关于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即使地方法院予以受理,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甚至存在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不同做法的现象,实质上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没有统一规定导致的问题体现。第五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完善的建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重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以及成员权资格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要重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以及资格认定问题明确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赋予成员撤销权。此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保护还应加强政府的指导和审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