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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旨在针对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研究目前的国际立法及我国的实践。方法是首先研究关于国际人权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自国际联盟时代开始的历史背景,然后根据目前的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区域性组织的公约、国家实践及学术研究著作等资料分析目前关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国际标准”。最后根据先前所分析出来的”国际标准”,比对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试图就目前我国是否在保护宗教自由的问题上能够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作出一个客观的分析。国际人权法中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发展一直是非常缓慢。国联期间基本上没有就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达成任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而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归类为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一个子问题,没有对该问题及其可能对国际和平的威胁予以足够的重视。二战后,联合国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担当主导的角色。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及《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国际文件,建立了如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框架,要求各国承担一定的义务。可惜的是,目前各国对于是否通过专门性的国际公约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都没有达成共识,而且很多国家在通过1981年《宣言》的”热情”过后,便对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比较冷淡,使自1981年《宣言》以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再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非常丰富,有一些更是被认为是基本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侵犯,例如采奉或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至于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也包括个人和集体权利。个人或团体在享受这些权利时有可能需要受到一些限制。至于宗教教育权利方面,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尊重家长按照其意愿及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选择家长认为合适的道德、宗教或信仰教育。另外,对于国民是否有权以违背良心为理由拒绝服兵役的问题上,国际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表态,虽然存在着承认这种权利的趋势,但是很多国家的实践都不同。<WP=5>对于我国政府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及政策,我们认同政府已经作出不少努力,但是总结起来只能说政府对宗教信仰的存在有包容的态度,离完全达到宗教信仰自由的国际标准存在一些距离。特别是在某几个问题上,如未成年人接受宗教教育的问题和宗教团体注册的问题,可能在实践上会出现宗教或信仰歧视的结果,需要我国政府有关当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