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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关系是贯穿整个警务工作的主线,警务工作方式的转变就是警民关系的重新定位,西方和我国警务改革的历程都证实了警民关系是推动警务工作方式转变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众的公民意识和社会主体意识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在传统行政模式下形成的管制型警民关系已经不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而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下的警务改革又过度重视了公安工作效率,忽视了公安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者的公共部门的责任。正是鉴于警民关系在整个警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在总结中外学者关于警民关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尝试着从新公共服务的角度,运用系统的、比较的、规范的及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对新型警民关系的构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全文内容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通过在西方警务发展的各个阶段警察与公众关系的演变过程,揭示了警民关系在警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并简要地概括了中、西方警民关系研究的现状。第二部分为新型警民关系概述。主要从警民关系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关于警民关系的几个代表性观点,并指出了警民关系和警察公共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在警民关系介绍的基础上,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首次提出了新型警民关系是建立在公众的广泛参与基础上、奉行人本主义的核心理念、并以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对新型警民关系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指出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警民关系建设方面的努力和所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如官僚作风严重,服务意识淡薄;执法作风粗暴,缺少人文关怀;公民权利意识淡漠,参与能力不强等。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旧警察制度和封建残余的影响、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和公安体制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刻剖析,并提出体制上的原因是阻碍新型警民关系建设的最为重要的因素的观点。第四部分论述建设新型警民关系的对策。提出了新型警民关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观点。不仅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倡导社会公德,培育良好的公民文化;也需要公民加强权利保护意识和公民意识,通过权利保护意识的加强实施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监督,通过公民意识的树立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建立起和谐的警民关系;新型警民关系的塑造更需要公安机关深化公安体制改革,在组织结构上减少管理层级,实现警力的前移,构造出亲民的体制结构;在领导体制上,改革县级公安领导体制,由“以块为主”变为“以条为主”,抑制公安机关由于财政权和人事任免权对同级政府的依赖而造成的重政府利益、轻公众利益的倾向,将派出所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实施社区警务,依靠社会公众,开展社会治安治理的路子上来。总之,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公共行政模式下警民关系的比较,概括出了新公共服务行政模式下新型警民关系的特点,并提出现行公安体制上的原因是阻碍新型警民关系建设的最重要的因素的观点。新型警民关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公民和公安机关三方的共同努力,其中深化公安体制改革是构建新型警民关系的关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