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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是弱者,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但现行消费者保护现状令人担忧,亟待改善,这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轻易的知晓,也是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现状。在法律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性法律,而竞争法一直宣称保护消费者权益,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写入立法目的,并且在具体条文设计上也体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二者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产生,有着不同的立法缘由和调整对象,虽从属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在如何保护消费者以及保护程度等方面却不可避免的有一些差异,也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之处。二者之间为什么要协调,现行法律存在哪些不协调之处,如何完善这二者,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是我们要思考的。而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世纪之战使消费者深陷其中、无法自保的现状又使我们对这一思考加快了脚步。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协调考虑需要我们分别对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协调性分析,找出不协调之处,指出协调的途径,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在理论层面上,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调保护有相关的理论支撑,包括法学理论和经济学基础,二者协调必要性是存在的;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调保护的现状不是十分乐观,在现行两部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现状上,竞争法主要从立法目的、具体制度、实施方式、救济制度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得是倾斜性的保护模式,并对两部法律的保护方式进行比较,做出利弊分析;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之处,对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不协调之处进行分析后,发现法律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制度冲突、责任冲突等,找出问题,为下文的解决做好铺垫;在我国现行条件下,提出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调保护消费者的完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包括立法协调的完善和执行机构的完善。在立法l办调方面,法律编纂在目前条件下难以实现,但是法条之间的修改协调完善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不协调之处分别进行相应的完善。在执行机构协调方面,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执法机构协调的模式也是可以选择性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