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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的破产法中,债权人申请破产是破产申请的唯一形式,债务人无权申请破产,破产法重在保护债权人、惩罚债务人。自二十世纪以来,为了避免大型公司破产带来负面影响(如失业、社会生产力浪费等),挽救债务人的破产观念日益受到重视,债务人申请破产成为破产申请的主流。在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破产理念下,债权人申请破产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便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申请破产也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从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角度来看,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是现代破产申请的两个主要基石,两者缺一不可。因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无意申请破产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债权人主动实现其债权的重要武器。债权人为什么选择这种“武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使用该“武器”是否应受到限制?又该如何限制?正是带着这些问题,笔者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律分析”作为自己硕士论文的选题。本文的观点是,私下和解和民事执行程序有自身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形下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无意申请破产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利用破产制度能公平实现债权的优势而申请破产。但是,由于破产能消灭债务人(仅指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债权人申请破产对债务人的影响甚大。因而,为了预防债权人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对竞争对手(债务人)恶意提出破产申请,为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法律应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设定一定条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部分,约2万字。引言提出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法中有重要的地位,具有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功能。但是,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债权人不能有效适用该制度;另一方面,该法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未作任何限制,容易造成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损害债务人利益。因而,探讨债权人申请破产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部分指出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意义,并着重分析了债权人为什么申请破产。通过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历史分析和价值分析,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制度中有重要的地位,具有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功能。债权人为什么申请破产,其原因是:私下和解和民事执行程序有自身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形下并不能有效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无意申请破产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利用破产制度能公平实现债权的优势而申请破产。第二部分分析了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原因、内容。为了避免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体现债权人申请破产具有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功能,法律应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本文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债权人申请破产进行限制:其一,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资格的限制;其二,债权人申请破产实质条件的限制。第三部分评析了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问题。论文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指出其制度创新和不足之处,并进而对完善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提出三点建议:其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对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额作一定限制;其二,享有担保权且担保额高于债权额的债权人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其三,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允许债权人对自然人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