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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数额犯未遂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在对数额犯的研究中一笔带过,即使作为专门的章节来论述,也只是集中在是否存在未遂的学理纷争上,至于对数额犯未遂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少之甚少。而这一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由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因此本文仅就数额犯未遂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论述。数额犯未遂,是指在主观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的数额犯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符合数额犯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数额犯未遂有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一是数额犯未遂只存在于以直接故意为罪过形式的数额犯中;二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符合数额犯构成要件的行为;三是数额犯犯罪未得逞;四是数额犯犯罪行为未达既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数额犯有数额基本犯和数额加重犯之分,可以将数额犯未遂分为数额基本犯未遂和数额加重犯未遂。数额犯未遂有存在的理论根据,其存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犯罪数额在数额犯构成要件中的定罪量刑作用,具有犯罪控制和预防的意义。此外,数额犯未遂还具有宪法和刑法两个方面的存在根据。数额犯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即对数额犯未遂的具体认定,就是针对实践中主观数额与客观数额不相一致的情况,运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两者综合认定。具体对数额基本犯未遂、数额加重犯未遂进行认定时,一方面,应着重把握危险数额和实害数额的理解,以判断实行行为的着手及犯罪未得逞。另一方面,对数额加重犯未遂的认定应当分两阶段进行:一是判断犯罪事实是否符合数额加重犯的加重数额要件。二是加重数额要件需与其他构成要件结合在一起,进行整体上的考察。数额基本犯未遂的处罚应以刑法分则中数额基本犯既遂的法定刑幅度为基准法定刑幅度,在此幅度上,结合各种量刑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相应地,数额加重犯未遂的处罚则应比照刑法分则中数额加重犯既遂的法定刑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