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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基础与核心的一类新型金融服务,可以实现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催收、债务人信用风险担保等多种功能。在商业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将其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受让该应收账款并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或者围绕应收账款提供一系列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债权融资手段,商业保理以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基础与核心,然而依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只能适用《合同法》中对传统债权让与的规定对商业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规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目前基于《合同法》建立的债权让与相关制度很难用于解决保理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也即应收账款转让的优先顺序规则。我国立法机关意识到保理业务市场的制度需求,立法者在2019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专设一章于民法典合同编,在现有债权让与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保理合同进行了一系列特别规定,其中对于保理应收账款在多重转让情形的优先顺序规则进行了明确。尽管如此,从体系上看,民法典草案的规定方式并没有彻底解决在商业保理中面临的权利冲突风险。对此,本文在对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多重让与及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两种权利冲突情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立法沿革以及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分析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提出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路径,以期对解决这一问题有所帮助,从而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本文一共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对商业保理的概述。本文从国内外对保理的定义出发,总结出商业保理的特征,并指出商业保理的基础与核心是应收账款转让。其后,文章介绍了不同标准下保理业务的各种分类,并分析了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提出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要素与保理业务的不同功能相结合体现出不同的性质,由此保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混合合同。此外,文章通过分析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借助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这一对概念,指出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让与之约定,此外尚存应收账款转让的处分行为。本文第二章针对保理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情形下的权利冲突问题展开研究,对于债权多重让与下的优先顺序规则,各国立法和学界主流的观点有让与优先主义、通知优先主义和登记优先主义等。文章就各国在立法沿革中就这三种观点作出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和历史的分析,指出每种观点的价值衡量和利弊。本文第三章则针对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权利冲突问题进行研究,文章立足我国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指出我国目前在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分别适用不同的优先顺序规则,是导致二者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在最后一章,本文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在民法典草案对于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制度设计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构想,以求对解决前文两种情形下的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权利冲突问题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