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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立至今,其争端解决机制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上诉机构在其争端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引致了许多学者批评,认为其改变了WTO协定谈判方所建立起的权利和义务平衡。本文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司法能动主义现象,并对其进行界定分析,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WTO中的司法能动现象。除了前言,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在国内法上的一般概念。在此基础上,进而界定了WTO争端解决中司法能动主义的含义,同时指出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能动性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第二章比较分析了WTO时期相对于GATT时期司法能动的扩张。然后阐述了司法能动主义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各个方面的表现。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司法能动性在WTO时期扩张的原因。这些原因显示了实际上是WTO本身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了司法能动的扩张或克制的倾向。第三章提出了对司法能动扩张倾向存在的限制因素。上诉机构解释空间、WTO组织法所界定的空间和上诉机构所依托的权力政治空间构成了对上诉机构司法能动扩张性的限制。当然,这些限制方法并不是绝对的,而仅仅是存在限制司法能动扩张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实际上是国际权力政治对司法能动主义倾向施以主要的限制,而制约国际权力政治变化的因素在短期内似乎不大可能改变。同时,实力较强的成员方必然不会放弃对这种司法能动主义倾向的控制,由此可以消除一些对司法能动扩张的顾虑。最后,对全文总结,提出应辩证地看待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司法能动问题,既不应当过度的发挥也不应当过度的限制,应在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