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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指的是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意愿设立信托的行为,于遗嘱生效后受托人根据遗嘱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并由继承人受益。其具有财产管理与继承制度合二为一优势,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被各国纷纷引进,成为金融资本市场及私人继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亦不例外地引进这一制度,理论发展与实践发展呈上升趋势。国人对遗嘱信托制度跃跃欲试特别是在资产丰厚的人群中,但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又存在不少问题,导致遗嘱信托制度一直没有在国内广泛的运用起来。首先,思想层面上在中国不愿谈及死后事宜,这是人们思想观念上存在的束缚。其次,理论层面上遗嘱信托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的产物,现今遗嘱信托的本土化理论研究不足,缺失寻找本土资源的过程。并且仅突出对普通法系国家制度的介绍,而缺少对民法法系国家继受遗嘱信托的研究。再次,在实然层面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一个移植的制度本土化后更好的融入本国制度,《信托法》与《继承法》的冲突如何解决,例如财产权归属不明、成立时间规定不一致、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与信托效率理念相违背。最后,在应然层面上虽说我国一般信托的规定可以应用于遗嘱信托,遗嘱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一种与一般信托还是有其特殊的地方,那么对遗嘱信托的特殊之处应加以规定完善,如欠缺对信托条款在违反特留分制度时的规定、缺乏对遗嘱信托存续时间的限制、设立形式单一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解决:第一,引入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具体办法可以借鉴日本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并将生前遗嘱代用制度作为我国遗嘱信托的特殊信托类型。其可解决中国人不愿谈及死后事宜,这样立遗嘱人在生前就可以得到受益而死后继承人延续其受益。第二,利用我国遗嘱信托的本土资源解决理论层面问题,如德国中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可以很好的达到遗嘱信托的效果可以借鉴,进而可以拓展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并引发对我国历史上检校库制度的探究。第三,协调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来解决实然层面问题。可以通过明确信托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恢复遗嘱信托设立行为的单方性质、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作为遗嘱信托生效的要件的做法。第四,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进路解决应然层面问题。具体可以增加信托条款违反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增加遗嘱信托存续时间的规定、增加遗嘱信托设立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