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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关键期,与民国时期所处的社会过渡转型阶段具有一定相似性,民国时期的法律由此也逐渐成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热点之一。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领域渐进革新,该时期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历史时段。就婚姻法律制度而言,从清末民初时期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中作出的有关规定,到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具有近代意义的亲属法的整体进程观之,基本上实现了婚姻制定法立法层面有效变革,其在离婚法律制度方面汲取自由自主、男女平等的价值取向,改造了固有婚姻传统,移植了部分西方婚姻法理念,形成了兼具中西特色的离婚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作为可归属于离婚法律制度分类下的特别情形,与离婚制度的变化特点具有相通性。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禁止离婚主义”,起初严格禁止离婚;后随历史发展演化为与离婚或前置或并行,或补充或替代的独特制度。我国法律至今虽未言明别居制度,但清末民初以及民国时期民法亲属编部分规定了别居的对向概念,即夫妻的同居义务及有关情况。《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被视为承认事实上的别居,且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关联判例。通过对同居义务有关规定的演变及对典型判例的分析,可观民国时期法官在裁判实践中对该法条适用的具体情况,并从中梳理出当时社会对女性权利保护、强调男女平等等特点。同时,别居亦可作为有别于离婚但对婚内家暴等情况给予补充性救济的制度。鉴于此,全文以诉讼档案为例,对民国时期的别居情况加以探讨。首先,文章由现今出现的“试验离婚”判决引发对探索更为审慎离婚制度的思考,后在发现民国时期独特的别居裁判情况下,对民国时期的别居制度及其形成发展加以介绍,对该时期别居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形成及发展过程进行梳理,以此作为进一步分析民国时期别居案件的理论基础。其次,以民国时期别居裁判档案为例,在所发现的该时期别居裁判案件中,按诉请别居的事由、提请别居的主体、别居期间扶养费用承担等方面的不同将案件加以划分、归类,并对各类案件事实认定、举证证明及裁判理由概括分析。进而,由民国时期别居案件裁判过程入手,通过法官在别居案件裁判中对别居诉权请求权基础的厘定、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过程中对自由裁量的把握的分析,总结法官在审理实践中对法律的遵守与变通应用;同时,就法官在审判中受到社会本位思想、习俗习惯观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加以述明。最后,承上述别居案件裁判实例及对法官裁判过程的归纳,进一步得出民国时期别居案件裁判特色。别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既体现了当时西方男女平权、自由独立等新思潮萌生,及对女性权利保护的进步性;又反映出裁判实践中传统观念仍占据主导,对女性权利保护的程度尚且有限的保守性。也在此守旧与革新的冲突中看到别居案件中法律向传统习惯的妥协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