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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我们必须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因为从思想意识的角度出发,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也就意味着理想法治状态的实现。因而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必须的,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其生成。 本文从法律信仰的界定入手,指出:法律信仰是一个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的概念,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这种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法律信仰就是本文所说的法律信仰。 为了说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本身的正当性,本文也对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概念作了比较。认为二者的不同表现为:第一,信仰的对象不同。法律信仰的对象是真实的法律,而宗教信仰的对象各不相同的,且都是虚幻的真神。第二,法律信仰是理性信仰,宗教信仰是非理性信仰。第三,信仰的心态不同。对于宗教信仰而言,情感体验是根本的,宗教信仰者需要更加坚定的意志。既然无法让人亲眼看到“真神”的模样,就只能让狂热的感情来强化对宗教的信仰。而在意志上,法律信仰者几乎不要什么顽强的意志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实现和救济自己的权益。 研究法律信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法律信仰的培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这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决不可以忽视的一个方面。其次,在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培育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保证,是完善市场经济的“软性”条件,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现实途径。法律信仰的这些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以上各方面提供了一种精神因素的支撑和保证。 对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有助于对我国法律信仰的培育做出正确的对策,也才能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改进。本文对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考察以后认为,虽然法律在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管理活动中都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总体说,来现实中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大家的共识。这种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众对法律产品具有陌生感;二是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运行的现象经常发生;三是法运行的状况难以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