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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规模化、低龄化、手段多样化的特点,暴利犯罪、团伙犯罪增多,涉及罪名不断扩大,犯罪后果更加严重的现实情况,司法实践部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已经开始积极探索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性保护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保护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有效化。新刑诉法在总结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正式入法。并严格限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式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但立法规定与理论界、实务界的预期尚有较大差距,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探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涉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适用不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制不完善等内容,通过对以上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不断探索,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深层理论与实践经验有效对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参考意义或者指导价值的理论依据与运行机制。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具体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涉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理论,阐述相关概念以及与其他不起诉制度的区别与联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外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与我国的分析比较,借鉴外国优秀的实践经验,在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充实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三部分对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主要解决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列出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和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