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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与早期企业多是出于某种动机而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不同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逐渐通过实施强制性政策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布社会责任(CSR)报告;围绕此类强制性政策对企业的冲击效果,学术界研究的主要是发布此类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自身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外部信息环境的改善,投资者、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将从新闻报道中获取的信息作为自身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新闻报道对企业的监督约束作用也愈见增强;企业也在此过程中逐渐学会通过“经营”自身媒体形象以达到提高自身知名度、获取更大收益等目的。而关于企业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对于企业媒体形象的冲击却尚未有相关的研究进行探究。2008年12月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部分企业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公开披露其社会责任的承担状况,这一政策的实施为研究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天然的准自然实验场景。本文主要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并结合倾向评分匹配法来初步探究此类强制性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媒体形象造成的冲击并由此有针对性地提出部分建议。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受到政策冲击后,实验组企业(受强制性政策约束的企业)相关负面新闻的增加量显著高于对照组企业(未受强制性政策约束的企业)的相应增量;进一步地,在受该强制性政策冲击的企业中,强制性CSR报告中披露了关于企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不足的企业的年度负面新闻量显著高于未披露相关不足的企业的年度负面新闻量。这说明: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重要的非财务信息之一,在降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及新闻媒体间信息不对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从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中获取了更多的有效信息之后,企业年度负面新闻显著增加,其媒体形象发生了较大改变。此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不同类型企业受强制性政策的要求发布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后其媒体形象即年度负面新闻数量的变化程度也不同。以是否含女性高管、是否有违规行为这两个特征作为划分企业分样本的标准,将不同分样本分别带入双重差分模型中进行实证回归,对比回归结果后可得出以下结论:与不含女性高管企业、有违规行为企业相比;含女性高管企业、无违规行为企业在发布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后负面新闻增加的更多,媒体形象转变的更大。以上研究结果都证实了在该强制性政策的冲击下,企业发布的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对其自身的媒体形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新闻媒体的关注、政府部门对该政策的推动都必将使得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给企业充分认识此类强制性政策对自身的影响提供实证证据并为相关部门在后续实施和完善此类政策时提供一定的建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