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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制度自罗马法时起就已成为民法物权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它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利益的最大化,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以及维护稳定的租赁市场而对添附形成物所有权归属以及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平衡在法律上的确认以及所作的安排。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物的出租使用,承租人通常会增加一些设施设备或者装修、扩建,使得租赁物的价值增加,对该增加的价值(添附),如何确定其归属,如何界定责任方,对守约方如何补偿等等,这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并酿成许多纠纷,针对这一需求,国内外诸多学者都予以探讨研究,深入论述添附中附合、混合、加工等三种类别的概念及其该情形下租赁物添附的归属,大多数学者亦将恶意添附区分开来而另当别论的加以说明,应该说,有关租赁物添附的归属问题研究学者们所作的研究论述较为详尽,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立法上相关规定也极为粗浅,这一民法体系上的缺漏严重影响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实施,不利于解决现实存在的相关权利灌输问题,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租赁物添附的归属问题无法可依,也引发了一些“法官造法”的现象,因此,研究租赁物添附的归属对于建立和谐的、法治的租赁关系,体现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价值以及维护健康的租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有鉴于此,笔者对添附制度进行一定的学习并做了一个浅薄的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以租赁物为基点,采用比较分析法、概括法、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以添附物增值部分为关键分析研究了添附物归属的问题,以期对提升自己对学术分析研究的能力有所裨益以及对我国的物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