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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的统治从来都不可能离开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福利;另一方面,它的滥用又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严重的行政腐败,因此必然要强化对其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行政自由裁量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包含着个人主观理性的选择权,同时,它的行政技术性使得以司法审查为主的外部控制存在大量的盲区。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公共权力结构和制度不健全的法制背景下,加强和完善我国现有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应该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重中之重。裁量权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一个由若干要素合理配置、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的工作系统。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不仅要强化对裁量权本身的控制,使之规范化、程序化、也应该加强与之相关要素的控制,即对裁量相关的责任、主体、信息、利益、和绩效考评做到全面控制。在内部控制机制中,裁量权力规范机制是内部控制的核心,裁量责任约束机制是内部控制的保障,裁量主体训导机制是内部控制的根本,裁量信息沟通机制是内部控制的前提,裁量利益引导机制是内部控制的基础,裁量绩效考评机制是内部控制的关键。为了使自由裁量权合理有效的运行,我们必须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科学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私有化。二、明确与裁量权相关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偿制度。三、加强思想防范工作,提高裁量主体的思想政治素质。四、完善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情报信息。五、合量界定裁量主体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六、加大绩效考评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