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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纳案”发生在20世纪初的美国纽约州。在这个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通过解释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判定了纽约州限制面包工人最高工作时间的法律违宪无效。由此,美国司法史进入了著名的“洛克纳时代”。直到1937年以后,最高法院才通过判例放弃了“洛克纳案”所表现出的立场。在“洛克纳案”的判决中及“洛克纳时代”里,最高法院内部产生就是否应当坚持“洛克纳案”的立场表现出了分歧。这种分歧在后来被学者们用“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来加以形容和评价。到20世纪五十年代,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争论日盛,人们围绕着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展开激辩,做出评论。在这些辩论中,司法权的功能和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的司法哲学展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洛克纳案”的基本背景和判决情况。这一章对“洛克纳案”的判决理由作出了适当的分析,同时分析了该案判决在最高法院内所产生的分歧和异议,由此引伸出司法审查问题。第二章介绍了最高法院放弃“洛克纳案”立场的历史过程。这一章描述及分析了罗斯福“填塞法院计划”及最高法院发生转变的若干重要历史事件,围绕“宪法革命”及最高法院的态度分析了大法官们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司法哲学立场变化的过程和特点。第三章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概念的溯源性分析着手,分析比较了二者的特点和不同的优势。从二者的比较中,文章进一步讨论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理论支持,深入分析了“洛克纳时代”及此后最高法院在司法审查问题上遇到困境和难题。第四章主要分析了司法权的功能和限制。这一章结合司法权的定位阐述了司法权的功能。同时,具体分析了影响司法权运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从而呈现司法权运行的实际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