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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金融业信息化和网络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客户的金融信息也不断增加。目前,客户的金融信息存在极大的泄露风险。这些金融信息主要包括客户的个人资料、交易资料以及其他一些衍生信息。尽管世界各国从上个世纪20年代就已开始关注金融信息立法,但是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更为重要的是,在金融信息保护立法过程中,金融信息保护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出现严重冲突,如何平衡两种制度一直是各国立法努力解决的难题。目前在金融信息领域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综合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因此本文主要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探索分析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域外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由国外经典判例引出。接下来分析金融信息保护制度产生的必然性以及理论基础(包括默示条款理论和侵权理论)。在第二章中,笔者为金融信息保护领域构建一项基本权利,即金融信息权。本章主要阐述金融信息权的基本原理,包括金融信息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其与金融隐私的关系。第二章是本文写作的基础理论部分。在第三章中,笔者以欧盟和美国的金融信息保护立法为例介绍域外立法,并进一步分析欧盟和美国的双边合作机制——“安全港”协议,深刻阐述欧盟和美国法律规定的异同。第四章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主要阐述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冲突与制衡。在当今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显得格外重要。笔者在文中深刻分析金融危机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制衡提出化解原则和对策。最后,文章的第五章主要研究我国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的现状与不足。与域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存在保护间接性、立法零散性以及内容肤浅性等不足。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制定独立的《金融信息保密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文章在分析金融信息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金融信息权的概念,对金融信息权和金融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并进一步用金融信息权概念代替金融隐私权。第二,金融信息保护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冲突与制衡一直是世界各国努力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提出化解此冲突的原则和对策。第三,以往研究金融信息保护的文章往往忽视我国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文将结合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目前我国有关金融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的提出我国在金融领域进行信息保护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使之既能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能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