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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在十八大新一届的领导班子上台以后,反腐倡廉成为政府改进工作作风的重点工作。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犯罪也在不断地变换着手法,新的犯罪形态层出不穷。本文试结合案例,对实践当中出现的新的受贿形式,即利用职务便利承揽设计业务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受贿进行分析,进而了解受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和受贿数额的确定。常言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将纸上的法应用到社会生活中真实的案例上,才是“活法”。从本案例中也可以更好地理解2007年两高《意见》中规定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第一部分,通过对杨某受贿案的相关细节介绍,提炼出本案的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属于2007年两高《意见》中规定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2.如构成犯罪,如何计算受贿数额?第二部分,对杨某受贿案的争议观点和分歧意见进行了梳理。本案中对杨某的行为定性主要有罪与非罪两种争议,在具体的受贿数额认定上则存在市场价格说、利润说、管理费扣除说三种争议。第三部分,法理分析。本文结合犯罪构成和受贿数额的相关理论,区分了公务员兼职行为与受贿行为,得出杨某构成受贿这一结论;另外,根据受贿对象的不同,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差异,杨某获取的是财产性的利益,宜以其实际获得的利润扣除按该行业标准认定的管理费后得出其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