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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券交易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证券市场的物质载体,代表了未来证券交易的发展方向。网络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技术故障风险、第三人侵权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实务中投资者几乎要承担所有风险,这种不公平的风险承担制度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亟需确立公平的风险承担制度。罗马法所确立的“谁也不对偶然事件负责”、“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两个根本训条不应成为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公平是法的最高原则,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应予遵循。网络证券交易的风险大都与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有关,网上交易的风险最终要靠技术进步来解决,因此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的制度设计应具有鼓励技术创新的功能。有鉴于此,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可控制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效率规则,经济能力规则。法律规则本身的优越性是我国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立法的法理依据,为防止网络券商和网络服务商利用契约自由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应采取法律规定强制性的风险承担规则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