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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大特色。在我国,陪审制度是于清末修律时期从西方引入的“舶来品”。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是以苏联模式为蓝本,在发展演变过程中不断回应中国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本文从历史视角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发展源流进行初步梳理,探寻陪审制度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发展走向,为完善和发展人民陪审制度及中国司法制度提供借鉴和教训。文章内容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清末陪审制度移植状况。主要介绍了引进陪审制度的社会背景、清末陪审立法相关内容以及陪审制度实施受阻三个方面。由于国家权力结构和封建专制文化与西方司法制度存在严重冲突,陪审制度在封建王朝的高度集权统治下无法寻找到相适应的生长土壤,清末陪审立法以试验失败告终。第二部分是关于民国时期陪审制度的尝试。由于当时战争形势严峻、政局混乱,国民政府公布的一系列陪审制度法律法规并未得到贯彻实施,陪审制度尝试收效甚微。但此时也出现一些新动向,陪审立法开始由陪审团制向参审制转型,并体现出强烈的政治属性,对后来的人民陪审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第三部分是关于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制度。该时期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可区分为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三个阶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土地革命时期初创人民陪审制度,“粗线条”基本架构形成,后期因军事斗争需简化司法程序而被搁置。抗日战争时期为巩固抗日统一战线,更好服务于军事战争,人民陪审制度坚持司法群众化路线,司法民主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解放战争时期,为配合土地改革,进行阶级斗争,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展现新特点新形式,建立了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更加注重如何发动群众,工具性意味强烈。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雏形逐渐形成,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传统产生了重大影响。第四部分是关于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陪审。该部分对我国陪审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发展概况做了系统阐述,将这一时期陪审制度发展分为三步: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陪审制度初步确立和全面发展、“文革”后人民陪审制度恢复、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陪审制度的新发展。该时期我国陪审制度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历程,由于司法实践中遭遇众多困境,社会效果欠佳,一度引发理论界“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加快,陪审制度重获重视,进入立法,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提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清末时期的初次移植、民国时期诸多尝试,都以失败告终;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制度初步创立并获得发展,但也屡遭搁置;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陪审制度更是经历了“兴盛—衰落—再兴盛”的曲折历程,直到进入21世纪才再次迎来新的发展。陪审制度的发展归根结底受到了我国具体国情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利主体意识淡薄。此外,合理把握陪审制度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平衡发挥,对其发展也具有较大影响。当今中国,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也是保障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随着我国法治事业不断进步,人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制度具有很大空间,司法价值也必然会得到重视和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