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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显示出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日益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工会还没有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无法在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改善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没有改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有效途径,在集体谈判中没有足够的谈判砝码,因而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在这种状况下,一方面,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会不断增大,影响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社会整体的购买力较弱,长久下去,势必会影响我国经济的持久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劳资关系进行规制。文本从法律实效主义的哲学立场出发,指出法律的目标应当是效率,效率是群体的正义。法律博弈论可以使得法律目标与法律效果达到统一。通过对美国劳资关系法的博弈分析,总结出美国在处理劳资关系方面的成功立法经验:既赋予罢工权,又避免罢工现实的发生。这对我国劳资关系法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提出问题和本文所要达到的目的,指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进路。第二章提出本文的理论基础,即法律实效主义。实效主义的思想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其所采取的方法论是效果主义。法律对过去和现在关注最终是为了未来,法律的目标应当着眼于未来。法律本身不应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行为,而应当是一个渐进的改善过程,这个改善过程是随着人类的认识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的,其目的最终指向的是人。法律实效主义强调目标先于行动,目标即是衡量行为效果的标准。立法目标与法律的实际效果是否相一致是衡量立法成功与否的标准。第三章在法律实效主义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的目标应当是效率,效率是群体的正义。效率所追求的是渐进的改善,使人类不断地向着更好迈进,是法律理想的目标。效率的标准告诉我们,交易成本少的法律就是好法律。问题的相互性让我们站在国家的角度考虑法律的制定。法律博弈论使得法律的目标和法律的效果达到现实的统一。第四章将目光从理论转向美国的具体实践。在美国的众多法律实践中,美国劳资关系法的发展是法律博弈论成功运用的一个突出例子。在本章中着重叙述了美国劳资关系法的发展历史,以及工会的相关情况,从而为第五章对美国劳资关系进行博弈分析进行铺垫。第五章对美国劳资关系法进行博弈分析,由于美国劳资关系法经历了从1935年的《瓦格纳法》、1947年的《哈夫脱—哈拉特法》,到1959年的《兰德拉姆—格里芬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因此本章在前几章研究的基础上对三个法律分别进行博弈分析。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既赋予了罢工权,又避免罢工现实发生的劳资关系法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第六章首先指出我国劳资关系法面临的问题,指出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劳动者没有获得改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有效途径,并且工会体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劳动者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借鉴美国立法的成功经验,试提出些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