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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在当今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扒窃行为单独入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扒窃作为单独的一种法律行为入刑,这是顺应现实发展的要求。扒窃虽已入刑三年有余,但在相关案件中对于法律适用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也较为混乱,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分歧,比如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和对“随身携带财物”的理解,对扒窃既遂标准的探讨,对扒窃数额以及次数的规定和扒窃与其他行为方式间的关系等等,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问题处理并不统一,理论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本文拟从扒窃行为的特点、对相关条文中易混淆的词语解读及对扒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建议几方面来理解扒窃入刑,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难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