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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道路交通损害死亡赔偿方法与标准的确定始终是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务界的有待解决的难题,其原因在于道路交通侵权死亡赔偿性质至今学界仍然争论不休,同时道路交通侵权具有情况复杂性,侵权主体牵连性,侵权对象的多样性等特点。现今的赔偿方式以城乡作为分水岭,赔偿数额相差巨大。而死亡赔偿又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所占比例很大。所以其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死亡赔偿理论基础的奠定;关系到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数额,关系到案件合法合理的解决;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本文首先从道路交通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涉及到死亡赔偿的性质的两大观点,进而引出本文观点。之后在理论基础之上探究城乡赔偿差异以及激化的原因,包括城乡经济发展鸿沟问题,死亡赔偿金的历史遗留问题,城乡二元化分割体制问题。而城市化进程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则是诸多问题激化的导火索。之后论述现今道路赔偿城乡双重标准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受害人情况不同、肇事者主观恶性不同、违背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最后提出确定城乡统筹背景下道路赔偿标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