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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合同是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为了公司利益签订的。该类合同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处于变化中的主体,而该类合同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靠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还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合理的平衡发起人、设立中公司、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因此,本文从合同主体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公司成立前合同类型,对国内外立法和理论比较分析,并认为我国公司成立前合同责任承担制度的设计,应该以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率为价值取向,既要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司和与发起人签订合同的第三人的利益,又要调动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也应根据公司设立的结果和合同的类型做出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