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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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作为股东权中的重要权能,和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地位。股东将其内心意愿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转化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并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公司决议的形式上升为公司的意志。表决权拘束协议是指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签订的关于如何进行表决的协议。由于表决权拘束协议具有快速便捷的优点,有利于保障股东自治,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因而在我国公司领域适用越来越广泛。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此种协议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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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作为股东权中的重要权能,和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地位。股东将其内心意愿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转化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并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公司决议的形式上升为公司的意志。表决权拘束协议是指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签订的关于如何进行表决的协议。由于表决权拘束协议具有快速便捷的优点,有利于保障股东自治,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因而在我国公司领域适用越来越广泛。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此种协议仍存在很大的分歧,相关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实务中对此种协议的认识模糊不清,当事人面临重大法律风险:一方面,在表决权拘束协议生效认定上,主体的适格性、形式要件、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救济机制存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责任承担机制不足,在一方违约投票的情况下,合同相对人也难以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济。美国、德国等域外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立法模式及司法实践,能为我国相关制度得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表决权拘束协议兼具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属性,我国应当原则性地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在维护表决权行使的正当性、兼顾合同法精神与公司法理念及促进各主体利益平衡与协调的总体思路的指导下,明确有效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及救济措施。在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上:第一,应明确表决权拘束协议主体的范围,原则上,公司及股份质押后的股东可作为表决权拘束协议的适格主体,股权受让第三人在协议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关于该股份的表决权拘束协议的主体;第二,应明确表决权作为协议客体的适格性;第三,明确表决权拘束协议形式上应满足书面合同形式的基本要求;第四,在厘清公司章程与表决权拘束协议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缔约主体是否是公司全体股东,协议的效力对内对外区别对待。对于表决权拘束协议制度救济及相关法律后果处理方面的完善:第一,应明确损害赔偿标准,在表决权拘束协议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时,准确把握信赖利益的判断尺度;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表决的情况下,可借鉴证券法中证券违法犯罪的损失额计算规则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第二,应慎重考虑能否强制执行表决权拘束协议的问题,从协议发生纠纷的时间、存在公司的类型以及缔约股东是否为公司的全部股东等因素来考虑是否适用强制履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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