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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著作权产业跨国贸易的发展和著作权产业经济价值的提升,另一方面使得侵犯著作权活动愈演愈烈。为了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严重侵犯著作权活动,各国纷纷开始对著作权提供刑法保护。当今,著作权刑法保护呈现出法网越来越严密的国际趋势,其主要表现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入罪门槛越来越低,打击严重侵犯著作权活动的罪名体系越来越完善,部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刑罚越来越严厉。 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分别在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设置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著作权提供刑法保护,此后再也没有对两个具体的罪名进行修改完善,也没有设置新的具体罪名对著作权提供进一步的刑法保护。与世界其他国家著作权刑法保护现状相比,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存在着罪状设计不科学,罪名体系不完善,刑罚措施不合理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从罪状设计、罪名体系和刑罚措施三个方面出发,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主体部分主要分为五章。第二章是对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概述。在本章笔者主要是对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特征和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简要概述。第三章是对西方发达国家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介绍。从罪状设计、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三个方面出发,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四个国家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进行介绍。第四章是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的分析。在本章笔者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设置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简单地阐述。第五章是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本章,笔者分别从罪状设计、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三个方面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六章是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思考。在第三章和第五章的基础上,笔者分别从罪状设计、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三个方面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提出相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