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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精神作为一种美德伦理,蕴含着极其丰富的道德价值和伦理内涵。在中国传统伦理中“仁"、“善”、“义"、“慈"的范畴,和古希腊的“美德”学说以及基督教的慈善思想中,都能找寻到志愿者精神在几千年前留下的吉光片羽。纵观西方各国和亚洲地区的志愿者精神的发展,信仰、公民精神和政府扶持是其成功的共同因素。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认识是研究志愿者精神的基础。志愿者精神的理论基础包括义务论、功利主义、美德伦理和道德应得,这也使其拥有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奉献精神的特征。志愿者精神蕴含着不同于其他美德的价值使命,包括对公民意识的觉醒,对美德的传播和全球化的促进,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要将志愿者精神在中国发扬光大,就必须认清其发展状况。由于贫富差距造成的扭曲价值观和道德冷漠的道德观催生了国人对道德责任的忽略,对功利的追求和一时热情的从众心理影响着国人的道德判断,如何改善国人堪忧的道德前景,对志愿者精神的培育是可能的解决之道。善与恶是道德评价的标准,由善恶原则衍生出来十六种不同的伦理行为。将志愿者的伦理行为分为源于爱人之心的完全利他、源于自爱心的为己利他和源于完善自我品德之心的为他利己,并对这三种志愿者的伦理行为作出评价,得出志愿者精神的底线伦理是以利己为目的、利他为手段的为己利他,这种伦理行为是志愿者精神中最基本的善。要衡量志愿者精神的善的程度,就需要对其道德终极标准有所分析。志愿者的道德终极标准和所有道德的终极总标准一致,即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也就是增进志愿者、受助方以及全社会的利益。对志愿者利益的考量受志愿者的伦理动机和利益冲突时的伦理选择所影响,志愿者为己利他和为他利己的伦理行为与无私利他的行为一样具有道德正价值,在己他利益相冲突的时候,选择无私利他和自我牺牲是道德终极分标准,但在利益不相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选择无私利他是对自我欲望和自由的压制,反而不符合帕累托最优,即无害一人的增加利益总量。因此,在志愿服务中对志愿者利益的获取不应对其实行道德绑架,正确认识利益与志愿者精神的关系,不将无私利人的道德标准强加在每个志愿者身上。从为他利己到完全利他的道德理想状态是志愿者道德修炼的必经之路,如何实现志愿者精神的长效机制,使其持续并有效的服务社会,是解决志愿失灵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