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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在我国是支柱性、先导性的产业,中国的电信业有其发展的特殊性,近年来,我国对计划经济下的电信业进行了改革,经过放松价格管制、打破独家垄断、管制机构改革及产业重组为内容的改革,突破了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形成了各业务在基础网络层次上的竞争格局。中国的电信业发展迅猛,但面对加速发展的电信市场,电信法制越来越显示出其滞后性,长久以来电信法的缺位,对日益发展的电信业已经构成瓶颈,而加入WTO对于中国电信的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要加入到国际竞争中的中国电信业,急需构建一个完善的电信法律体系。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以电信法立法为契机,洞悉中国电信业的痼疾后,本文从目前电信业最突出的互联互通、普遍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个问题著手,分析国情,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就我国电信业这三个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一家之见。
第一部分是有关于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研究,互联互通是电信业引入竞争机制的首要议题。互联互通问题解决不好,电信业的有效竞争和发展就无从谈起。互联互通问题阻碍了我国电信业有效的竞争市场结构的建立,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解决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的缺陷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本文试图通过这些缺陷,梳理国外的相关实践,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一般经验,对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第二部分是有关于电信业普遍服务问题的法律研究,我国电信业普遍服务的现实目标为实现偏远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普遍接入,在城市可实行“家家通电话”的目标,远期目标是实现信息普遍服务。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的普遍接入,应设立普遍服务基金,成立独立的普遍服务管理机构,要求所有电信运营商交纳一定比例的收入,采用竞标程序向指定的地区提供和维持普遍接入服务的运营商提供补贴。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电信普遍服务法律机制的建议。
第三部分是对电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作了研究,文章从电信服务和电信消费的法律特征入手,分析了电信经营者与电信消费者的消费合同关系,提出了电信消费者的一般权利和特殊性权利,并分析了现实生活中侵害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指出保护电信消费者权益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它是保证我国电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成为我国电信立法的价值取向,同时电信企业也应该主动适应未来市场的变化,为电信消费者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