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在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检察院牢牢抓住了公益这个核心,办理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诉讼法中,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最早是从罗马法发展演变而来,后来逐渐被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所纳入,时至今日,公益诉讼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救济措施。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一定历史渊源,而且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具有的独特优势。虽然现在检察机关具备了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现有法律条款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也缺乏必要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在参与公益诉的过程中碰到了很多的问题,操作起来引发了颇多争议。因此,无论从完善立法还是指导实践的角度,都有必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也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许多立法和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对美国、英国、、日本、巴西等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又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概况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解决办法。第一,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应遵循公益性、补充性、时效性原则;第二,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应处理好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他团体组织的关系;第三,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需明确其内容、法律效力、证据收集、财产保全;第四,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程序包括管辖、起诉、调解、执行、反诉权方面在现有制度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同时,与公益诉讼相关的辅助措施也应同时创新和完善;还需注意各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才能真正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