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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在最近的二三十年时间里受到了充分的关注,各种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研究机构纷纷成立,研究的成果大量涌现,各国也大都根据国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以促进公司治理实践的规范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与现有的许多文献将这两者的研究隔离开来不同,本文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理论研究联系在一起,以求能丰富商业银行治理与监管的协调发展理论。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主要的金融机构,大多采用了公司制的形式,因此其必然面临着一般公司所共有的治理问题。但银行与其他公司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资本和债务结构,许多银行还具有国有性质,银行业的不稳定性相比其他非金融公司有大得多的外部性,银行也面临着较之其他许多行业的严得多的监管政策,这些构成了银行特有的治理问题。同样银行业的这些特点和性质以及银行对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影响也是促使银行受到监管的原因,因此银行的公司治理和监管具有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本文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和监管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银行治理的一些特殊性和相应的治理安排以及银行治理和监管的协调发展关系。全文共分为5章。 第一章为导论。 第二章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与商业银行监管理论的一个概述,也是本文分析的理论起点。第一节是对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概述,将公司治理机制分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这两种治理机制的代表分别为日德模式和美英模式,一般公司治理理论是商业银行治理理论的基础;第二节简要分析了商业银行治理与非金融公司治理上的区别,而银行监管是这些区别之一;第三节转到对传统银行监管理论的概述,并对各种监管理论进行了简要的评述;第四节是银行监管理论的新发展,这些理论上的新进展体现在新的《巴塞尔协议》上。 第三章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本章在一般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加入考虑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对治理结构的影响,从而得出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备性和银行审慎监管是银行治理的有效补充的结论。第一节先论述了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些较新的进展——走向融合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司治理的“功能观点”。第二节用委托—代理理论、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行为理论分析了银行的内在风险性和银行的内在不稳定性,这是银行治理与监管的互补关系存在的基础。银行债权人的分散导致了银行在发生经营困难时的债务治理机制缺陷,这是银行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监管者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可能弥补这一缺陷,第三节分析了“代表人理论”,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对治理的补充。第四节讨论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商业银行治理,与第三节的模型相关,当国家是所有者时,要求其同时作为债权人的代表是矛盾的,一个解决办法是强调国家的声誉和承诺以及监管者的独立性,另一个办法是银行的产权改革。 第四章是商业银行治理与银行监管的协调发展。本章首先简要讨论了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本章的目的就在于分析“三大支柱”与银行公司治理的关系,进一步探讨银行监管如何与银行公司治理协调发展。本章的第二节讨论银行的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第三节讨论了新协议中对监督检查要求的变化以及其对银行治理的影响,第四节是银行业的市场约束与治理结构,新《巴塞尔协议》强调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而银行公司治理中信息披露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应注意协调。 第五章是结论。对本文的理论结论和创新之处作了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