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同案不同判”现象屡屡出现,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其原因在于制定法与司法解释天然具有的抽象性缺陷,使得在规则的适用过程中缺乏具体指引。在两大法系逐渐趋同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借鉴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并结合我国运用案例的司法传统,最终在2010年建立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期待以案例之具体性弥补抽象性规则之缺陷。然而自《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却产生了诸多问题:案例本身缺乏指导性;实践部门对案例持态度模糊态度;适用与否后果不明确,最终使得制度的预设价值无法实现。问题根源于在制度构建之初忽视了制度本身应有的阶段性特征,导致在制度构建时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及效力问题认识模糊。现阶段仍属于制度运行初期,所以在推行中应当循序渐进的进行,以顺应我国的司法改革的进程。因此,应将重心置于观念的统一和自觉意识的培养方面,也就是应通过“自下而上”的自发秩序形成模式逐步推进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同时应明确其全部运行过程都在法律适用的范畴之中,应定位于法律适用机制。相应的,指导性案例本身不能作为规则的载体,也不是法律渊源,其拘束力也是事实上的而非法律上的。具体来讲,指导性案例只是向司法审判人员展示法律推理过程、指示规则寻找方向、提供规则运用方法的机制。但是,在制度构建模式存在可行性的基础上,未来不排除将其定位于规则提供机制,并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方式,并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