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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我国现行关于召回制度的学说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学说:主体说、程序说及行政管理说。根据不同的标准,产品召回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普通召回和简易召回是最重要的召回分类。产品召回的主体、程序具有复杂性。召回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工业化时代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国家对经济干预成为一种常态和必要及法律社会化综合作用的产物。美国是最早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家,欧洲的法国、英国、意大利及亚洲的日本的产品召回制度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应该说还是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我国的产品召回应该采用强制召回和自愿召回相结合、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一方面要注重强制召回,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是一种在政府推动下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重召回的普通程序建设,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简易程序的条件还很不成熟。产品召回制度的存在具有十分现实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有八个方面。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但是制度有制度生长的环境,简单的照搬国外的一些制度安排是不行的。制度作为决定于经济基础的东西,在市场经济成为世界性的资源配置方式的今天,决定于其上的法律制度具有某些相通性是无可避免的,这事实上也是我们考察国外相关制度安排的目的所在。产品召回的有效运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我们要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但是,从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出发,要从制度运作的原则、政府在产品召回制度中的角色及产品召回的程序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