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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在当时之礼法统治之下,婚姻是需要永久存续的。传统中国的离婚制度在西周时期基本形成。到秦时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经过官方的登记,否则就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包括夫妻双方)。离婚制度成为礼法的一部分,必须受到礼法的调控和指导。传统中国评判一个人的标准就是看这个人的行为举止是否得当,得体,是否讲究尊卑有序,是否懂得礼仪。传统中国这样一个伦理家庭,礼仪文化的特征,必然要求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礼的要求,符合家这个整体的要求,个体意义上的人就必然被“家”这个整体给包容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不提倡个体意识的,个体是消融在“家”之中的。 传统中国,婚姻承载着比现代社会多得多的意义和内容。而“礼的主要内容涉及到人们的行为,在一个结构化的社会之内,人们依据角色,身份,等级以及地位而相互联系在一起。依靠礼而把他们凝聚在一起的秩序并不只是一种仪式性的秩序,还是地地道道的社会政治秩序。”古代人讲究个体的内心与外在行为的一致。古代讲究的是人要达到“内圣外王”。也就是说,古代中国人的自由是独特的,不同于西方的,中国有中国自己的自由传统。人符合了社会道德标准,就是自由的。中国人讲人必须合乎礼法的要求,并不是说礼就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相反的,礼是人实现自由的标准。 古代中国强调的就是“人——家——国——天下”的格局。中国古代是讲自由的。只不过这种个体人的自由更加注重人的内在精神的升华,个体人的道德水准的提高,提倡人通过不断的教化到达“至善”。这种个体意义上的自由,比较西方近代以来的人要求摆脱国家对个体人性的束缚的那种个体自由,显得要高明的多了。婚姻对于整个家庭甚至社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而在传统伦理型社会中,人只有在一个整体意义的社会结构中才算有意义,才能实现人的价值。个体的人只有放回到整体的社会结构之中才是自由的。个人自由的前提是社会,这一点是有别于西方近代以来把个人自由视为社会的前提与基础的。 中国传统社会也是有自由存在的,只不过自由存在的方式以及自由在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不同于西方近代和现代社会所标榜的自由而已。误解传统就是对自由的误读。婚姻自由的提出,是具有革命性和口号性的。“在封建统治之下,男女婚姻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只有工农革命的胜利,男女从经济上得到第一步解放,男女婚姻关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该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制度”。“这一国家大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人民在赢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和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的社会改革”。 “五四”这种反传统式的自由也是对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的背叛。西方的个人主义并不是反传统的。西方自由思想的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近代西方人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个体自由”。自由主义存在两个前后不一致的矛盾。传统的中国礼教也并不是决然的扼杀人性与自由的,传统中国人的自由,不是西方意义上的绝对的个体的自由,而是相对于家庭这个“群”来说的整体上的自由。中国古代社会不会停留在个体的层面来讨论人的问题,而是在一种“群”或者说家这个整体的模式中。“家”才是人最终的归属地。传统社会就是一个由无数个“家”组成的家庭伦理社会。传统不是对自由的限制。“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tradition-bound society)。”自由主义地自由是少数地知识分子珍爱言论地自由(自由以及自由地思想只停留在知识精英层),与大众地生存无关,他们是对自由的误读。 本文从历史学,社会学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比较分析,力求说明:自近代中国提倡自由民主思想以来,特别是在当时的先进知识分子把自由与平等与婚姻制度结合起来,伴随着离婚自由思想在近代中国的出现,中国人在对婚姻以及自由的理解就陷入了一个巨大的误区。以致今天出现的离婚率偏高的问题,也是这个误区的产物。误区有二:一是对离婚制度的理解。今天,人们在面对是否该结束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时,显得过于的随意和草率;二是对自由的误读。近代以来,中国人就陷入了把传统等同于封建等同于不自由的误区之中,从而导致在当今社会,往往抛开传统来谈自由,因而导致人们不顾传统而“离婚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理解的偏差,对自由的误读,二者联合在一起就导致了当代中国社会离婚率偏高问题的出现。 全文约50,000字,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论。以典型个案为分析对象,通过比较分析,引出文所要阐述的问题。 第二第三部分是以历史为基点从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规律和独特特征出发,来讨论近代社会人们反传统的必然性及其不足。通过“离婚”这个实例,回到历史中。我们就会清晰的看见,传统中国是不提倡离婚自由的。婚姻的逻辑起点不是个体的人而是代表着整体意义的家。 第四部分是对“离婚自由”原则的思想来源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对“离婚自由”的实质进行论述。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中国人对自由思想误读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结合选取的个案,说明今天人们对待离婚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及态度就是对自由的误读。 第六部分为全文的结论部分。论文最后指出,现代人对于离婚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对自由的误读。道德与法律一道构成对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