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科技日益渗透到医学领域的今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医疗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损害的程度,多个原因造成一个损害时各原因所占的比例等问题,都是正确判定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重要依据。医疗损害鉴定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出台,确立了不同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确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的体制,并且试图解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存在的缺陷。这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仔细研究发现,有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同时还带来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的新问题,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体制及程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本着平衡考虑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医学发展这两方面的关系,通过研究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历史沿革、法学特点以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分类比较并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做出分析。通过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大胆预测,提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第一章首先对医疗损害的发生与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做出界定,以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包括: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其次,通过追述国内外鉴定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我国医疗纠纷的历史,从而详细描绘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发展史;然后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类型做了区分,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分类。通过分析这两种鉴定类型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构建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章考察了外国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相关制度,包括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制度。通过描述这两种制度的概念、基本含义、一般规则等方面,试图发现此两种制度的优缺点并简要分析了在我国的可行性。此两种制度不仅可以在医疗赔偿诉讼的证据处理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而且可以弥补现行医疗损害鉴定体制的缺陷,对其合理之处,我们理当大胆借鉴。第三章主要内容是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做出分析与评价,指出其弊端。首先指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主体缺乏统一性,这是导致诉讼中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主要原因;其次,从多个方面分析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与民事诉讼的不相衔接的表现,着重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与形式不能满足民事诉讼的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相悖等方面;最后梳理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分别从鉴定专家的回避、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再鉴定、行政干预对鉴定程序公正性的影响三个方面做出评价。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完善鉴定机构的主体统一性,建立主体一元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明确医学会的唯一主体地位;二是确立与司法诉讼相衔接的改革方向,如完善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明确鉴定组组长出庭质证与个人责任承担制度、建立鉴定人执业记录制度等方面,从而更好的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吻合,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和患者权利的保护;三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性完善,包括完善鉴定的启动程序、完善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回避权利、增加当事人的对质程序和调整再次鉴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