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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合同诈骗罪的渊源和立法现状谈起,把握本罪发展脉络,在分析归纳众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的具体界定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对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加以完善。接下来,本文将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视角,对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所存在的分歧展开进一步的阐释,从而使本罪的认定更加科学和严谨。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将紧紧围绕合同诈骗罪认定实务中的几个问题展开探讨,对本罪涉及的具体概念进行深化,以期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践能起到些许借鉴意义。 第一章,合同诈骗罪概论。回顾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渊源并结合立法现状,对现有的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展开剖析,指出:现有的罪名定义中,应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客体、被害人的主观心理要素、犯罪对象等内容做进一步的充实和概括,以更好的凸显合同诈骗罪的表征。 同时,笔者将以此为基础,对合同诈骗罪的定义进行完善:合同诈骗罪,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处分其自有或经管的他人公私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从而使自己或者授意的第三人获得公私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视角,对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具体问题进行界定和探讨,以更好的理解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为司法实践的认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本章共分四大部分: (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本部分重点论述了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和依据,并对单位的范畴做了具体界定。在小节的最后,本文又对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的除外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力求概念的严谨。 (2)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本部分从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出发,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直接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益,同时认为,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工作,应把合同管理制度列为主要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