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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造就了我国一批富裕阶层及民营企业的形成,如今这批企业主无法逾越生命周期的规律,面临着财富传承以及企业交棒的问题。但是财富的传承历来都是世界性的难题。《孟子离娄章句下》有云:“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在古人眼里,庞大的家族基业大多经历五代就消亡了,如何破除这一“魔咒”,让家族永续、基业长青?信托这种生成并日臻完善于英美法系的制度为解决这一世界性的难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杜邦家族,沃尔玛家族,一个个声名显赫的家族能够经历几代人的更迭后依然屹立于世,完全得益于家族信托的运用。信托制度独有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的相分离,使得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税务规划、家族成员权益保护、家族企业治理、合理规避现有制度约束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家族信托还未出现在我国大陆地区前,大陆地区的富豪都是通过离岸信托的方式来完成家族信托的设计。2013年平安银行率先推出了大陆地区的首单家族信托产品,随后另外几家金融机构也不甘居后的推出了相关的家族信托产品。分析相继推出的这几种家族信托,虽然在运作模式和具体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别,但是现有的这几种信托类型却无一例外的都是资金信托,没有涉及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信托。这使得拥有多样化财产类型的高净值人士在运用家族信托的过程中有所限制。究其原因,目前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规定不明、信托行业未建立起受托人谨慎义务标准、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税制的混乱都是很重要的因素。我国家族信托要获得长足发展,解决这些问题至关重要。本文认为,我国信托法应该顺应世界各国信托法上受托人权利扩张的趋势,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以解决我国信托财产权权属不明的问题。我国信托行业应该针对不同的信托类型制定相异的判断受托人是否尽到谨慎义务的标准,以平衡信托内部当事人各方利益。我国应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以扫清发展非资金类信托的障碍。我国应该坚持信托导管理论与信托实体理论相结合,以解决我国信托税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