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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工资公约(1949)》第11条规定,在企业面临破产或者司法清算时,该企业雇佣的工人根据内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破产或者司法清算前一定时期的工资或者一定数额的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构成优先债权的工资,应当在普通债权人提出任何财产清偿请求前全部予以支付。《雇主在无偿付能力情况下保护工资债权公约(1992)》第8条进一步规定,内国法律或者法规应当给予工人的工资债权优先于其他大多数优先债权的更高位阶,特别是要优先于国家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优先债权。这是国际法对工资债权优先性的一般性确认。工资债权优先性为什么能够得到国际法的确认?工资债权在多大范围内或者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优先地位?这是本文力求予以解答的两个基本问题。 本文第1章首先对工资债权的概念、特征和属性进行了基本疏理,用以界定本文论述和研究的对象。工资债权是指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金钱报酬(即工资)的劳动权利。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债权,不再是单纯的私权利,而是具有了劳动权利的自由权和社会权属性。工资债权的基础是“劳动”,强调的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而是“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债权作为相对权,其主体特定地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劳动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工资债权在法律效力上一律平等,都以用人单位(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劳动者(即债权人)的工资债权的总担保,从中平等受偿。工资债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工资,并且只能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资。工资债权的转移受到严格的限制。工资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只能由劳动者享有。非基于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转移其对劳动者的工资债务。笔者重点论述了工资债权的三大属性——自在属性、价值属性和社会属性。工资债权是实际存在的、不可逆转的、不可抵消的,工资支付应当按时足额,不需要等到用人单位获利时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债权是生存之债,具有生存价值,而生存价值是人类一切价值中的最高价值;它又是个人之债,对于单个劳动者来说,工资是其唯一生活来源;作为劳动之债,工资债权还表现为工资是劳动者劳动的唯一追求。工资债权还具有社会属性,体现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与这一属性相对应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其中最重要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对职工的责任。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社会责任运动强调从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为论证工资债权优先性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接下来,笔者在第2章概括性地介绍了工资债权优先性的立法现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法、外国法和国内法。第3章是本文的重中之重,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工资债权优先性的合理性基础。首先,通过追溯优先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看到:优先权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自诞生时起即不囿于形式公平的观念,而是着眼于特定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为依据,基于社会公益和社会政策,赋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的“特权”,从而打破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即以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改善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利益天平上天然的弱势地位。其次,笔者结合工资债权的法律属性和劳动经济学属性指出,工资的双重性——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介——要求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才能使生产得以进行。工资债权系属生存权,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从而实现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向保障实质上的平等的转变。其后,针对工资债权优先性的法学理论障碍,笔者通过引入Lucian Arye Bebchuk和Jesse M.Fried两位教授对“完全优先原则”的质疑及其新观点——“部分优先原则”论证工资债权优先性在法学理论上的合理性。总体上,两位教授对担保债权优先性的质疑,是基于对两个基本要素的考量,即经济效率(economicefficiency)和公平(fairness)。这两点考量在对担保债权优先性理论进行修正的同时,为突破工资债权优先性的理论障碍提供了新的思路。最后,基于我国国情,同时放眼世界立法趋势,笔者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分析了工资债权优先性的实践价值。站在实证分析的角度,工资债权优先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而其对金融市场产生的正面效应将是一种长期效应,即促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从积极与消极的对比可以看出,消极是一时的,积极是长远的,立法者在设计法律制度时应立足现实,放眼未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解决问题。工资债权优先性的设置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是立法者基于立法当时所处的特定历史环境而做出的一种社会公共政策选择。 本文第3章以大篇幅系统论述了第一个基本问题,但是,对该问题的解答只是笔者观点的第一部分,即笔者支持工资债权优先性。然而,这种支持是有范围和有限度的支持,这里的“范围和限度”就是笔者观点的第二部分,也是对本文第二个基本问题的解答。本文第4章从两个方面探讨了这个问题:首先从范围、时间和数额等方面对工资债权优先性予以合理限制;然后指出工资债权优先性制度还需要其他配套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