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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渐由分散化变得更加集中,控股股东开始出现,这为股权质押的出现创造了前提条件。自1995年以来,股权质押逐渐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股权质押的审批程度较为简单,而且不会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造成影响,同时,由于股权具有方便流通和容易变现等特质使其融资成本较低,因此,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逐渐被更多的公司采用,资本市场的股权质押规模也不断扩大。通常情况下,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正常的融资行为,能够帮助控股股东融得所需资金,并促进公司的发展。但是,若控股股东毫无节制地进行股权质押,不仅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波及整个资本市场。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决定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选取大名城和ST银亿作为研究对象,对其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在阅读国内外已有的文献基础上,从股权质押动机、质押资金投向以及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三个角度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归纳分析,提出本文理论基础,并对我国的股权质押现状进行概括。其次,本文对两家案例公司进行简单介绍,从股权质押动机和质押资金投向两个方面对案例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进行分析,以探究案例公司在质押动机和质押资金投向方面的差异。最后,从短期市场反应以及长期绩效变化两个方面分析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归纳总结。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对股权质押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的掏空动机就会越强烈;对比分析发现,在不同质押动机的影响下,控股股东会将质押资金投向不同的主体,进而导致公司绩效的表现存在明显差异;当控股股东为了满足上市公司融资需求而将质押资金投向上市公司时,通常会改善上市公司的业绩,这种股权质押业务可以被定义为“支持模式”下的股权质押,而当控股股东为了掏空上市将质押资金投向自身时会对公司绩效产生不利影响,此类股权质押业务则可以被定义“掏空模式”下的股权质押。为了更好的发挥股权质押业务的积极作用,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建立健全股权制衡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第二,鼓励公司建立股权质押风险管控制度,完善关于股权质押业务的信息披露机制;第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外部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