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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中一直奉行资本信用,1993年《公司法》以安全为本位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严苛的资本制度,资本信用被尊至神坛。2005年,《公司法》在效益与安全价值的抉择下对于资本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破除了资本信用的迷信,开始逐渐以资产为信。2014年《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修订一举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金,自此资本信用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公司开始以资产作为资信标准对外公示。在资产信用下资本与资产各司其职,让资本更加自由地去追求效益,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使命留待给“资产”。废除最低注册资本是对效益与安全价值位阶进行排列的一个新的开始,但是要实现效益与安全价值的平衡,在实现效益价值的同时兼顾安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以效益为主导。要形成这样一个完善的制度模型中间还需要进行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基于上述原因,笔者选取“资产信用下资本制度效益与安全价值的平衡”这个题目进行研究,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如,资本、资产、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等概念;第二部分是从价值论的角度出发来解读我国资本制度的变革,从资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来理解我国资本制度的价值位阶演变过程,从而进一步论证资本制度价值位阶最理想的模式市效益与安全价值的平衡;第三部分主要是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来分析国外的资本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在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总结、鉴别中进一步讨论在新的资本制度改革后如何实现效益与安全价值的平衡,以及在一些具体措施上应该如何设计主要以美、英、日为参考对象。第四部分为本论题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我国新的资本制度在我国新的资本制度如何实现效益与安全价值平衡的具体措施上,包括在激活效益的举措上对股东法定出资义务履行的督促、丰富股东的出资形式、简化增资程序等;在安全价值的维护上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的披露、对股东利益分配的限制、“形式减资”程序的简化以及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完善,在公司人格否认中还包括完善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逆向操作等。对这些具体的制度进一步改革期望能够在微观的层面为我国的激活企业效益的增长,为债权人的利益安全保驾护航。宏观上在逐渐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层面上,使我国的公司法制更加完善,实现建设法治现代化的国家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