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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公民的私权利和政府的公权力之间会产生碰撞和冲突,特别是在转型期社会中,一些社会矛盾的长期积累很可能将会以此种形式爆发出来。因此,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研究逐渐兴起,有望成为平衡行政相对人和政府机关之间地位的工具。在当前国内的法律体系中,不少地方已经将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进行了明确和加强,其主要体现在拒绝检查、拒绝交费和缴纳罚款这些事项上。但是立法层面对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规定较为局限,范围较窄,其规定的形式情形较为有限。这就造成了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所面临的行使难题。这些难题主要表现为:理论层面,无效行政行为概念和判断标准的混乱,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责任体系缺失;制度层面,无效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实践层面,行使抵抗权的对象在认识判断上的风险,行政主体的漠视,抵抗行为的越界。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抵抗权行使上判断标准的完善,“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从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重大”和“明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无效行为的情形的认定,可以在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说明。其次,抵抗权行使方式法律规定的精细化,将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进行制度化,制度化的过程主要分三步走:提出抵抗理由、审查抵抗理由、实施具体抵抗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顺利地完成了以上三个步骤,那么行政机关必须立刻停止自己的行政行为,承认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正当性以及行使效果。假如行政机关坚持行政相对人并未依规合法地实行抵抗权,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建立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相适应的责任体系,然后依据该体系的有关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评判,一旦被认定为不当行使抵抗权,则需要当事人承担妨碍公务的一系列责任。最后,完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救济制度,对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做出明确限定,确认无效诉讼的举证责任,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在抵抗权行使上能够顺利进行。